一、加时赛时发球权仍以掷硬币的形式决定。
二、三人制篮球比赛规则除下列特殊情况外,比赛均按照最新国际篮球规则执行。
三、场地和器材
场地:半个标准的篮球场地(14×15米)或按照半场比例适当缩小(长度减少1米,宽度减少2米),地面坚实、平整。
球篮:距地面3.05米的球篮提供给男女成年组和男子初中(含初中)以上青年组,距地面2.8米的球篮提供给男子小学组、女子初中和小学组。
球: 男女成年组和男女初中(含初中)以上青年组可使用圆周在75~78厘米、质量在567~650克的球;男女小学组可使用圆周在68~72厘米,质量在450~500克的球。
扩展资料:
加时赛比赛时间和胜出。
常规比赛时间为:10 分钟比赛时间。比赛时间在每次罚篮和死球状态下停表。每次检查球后(球由防守方传给进攻方后)计时器应立刻开始计时。
在常规比赛时间前首先获得 21 或更多分数的球队胜出比赛。此规则仅适用于常规比赛时间(不适用于加时赛)
如果常规比赛时间结束时双方打平,两队将进入加时赛。加时赛前两队应由 1 分钟的休息时间。加时赛中首先获得 2 分的球队胜出。
在规定的开赛时间参赛队可参赛的 3 名球员未出现在比赛场地,该队被视为弃权。如有弃权情况出现该长比赛应被标记为 W-0 或 0-W (W 表示胜出队)
若参赛队在比赛结束前离开场地或该队所有队员都受伤和/或被罚下场无法参赛,该参赛队被视为缺席比赛。一旦出现缺席比赛情况,胜出的球队可选择保留其原始比分或者记对手弃权,同时缺席比赛的球队的比分计为零分。
若参赛队出现缺席比赛或弃权情况,该参赛队将无权参加其他比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篮球3V3 比赛规则
一个裁判放置在底线,一个在弱侧边线,一个在中线,如三角进攻一般基本站成一个等边三角形,当球在外线时,边线裁判就如图所示站在罚球线的延长上(foul-line
extension),当球落入低位之后,他也要相应地向下站。往往分工是,弱侧裁判重点看管无球人,底线看低位并数三秒,中线裁判看球和跟快攻。三个裁判的视野分部应该说已经是相当合理了,并且相对双裁判来说基本没有视线盲点。
参考资料:
一般比赛,两个裁判就行,一个主裁一个边裁;
像比较重大的比赛都采用3个裁判,即中央裁判、追踪裁判、前导裁判。
以上两种情况都是有正规裁判指导书作详细说明的,都属于正规比赛的范畴。
自1932年FIBA成立以来,FIBA规则一直是用着两人裁判执法系统。
在2000年,FIBA中央局与技术委员会对规则改动时,将美国NCAA三人裁判执法系统引进规则,国家级别的篮球协会举办的比赛、FIBA参与举办的比赛,都可以采用三人裁判制,但仅仅是可以,不是一定要采用哦~~~比如,2004年的奥运会篮球比赛,就继续采用了两人裁判制,其中经费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多一个人就多一笔裁判费嘛,来回的飞机票可就够受的。
这次的2006年,日本世界男子篮球锦标赛,日本人财大气粗,采用三人裁判制,而裁判员们的待遇也是相当高。
三人裁判制,有三名裁判(主裁判、之一副裁判、第二副裁判),有三种位置:中央裁判、追踪裁判、前导裁判。
而裁判员位置的变化,不是他们的身份决定的,是根据实践总结出来的一套执法系统指导的实用的跑位。
第1节的跳球、每次进攻与防守、球权的转换、抢篮板位置的状况、一节的开始、掷球入界、紧逼防守、宣判犯规后的换位等等情况,都可能导致三人的位置不断变化。
正常的一般情况下,由前导裁判发动“轮转”,追踪裁判与中央裁判相应地作出位置的调整。即前导裁判落位到记录台一侧或对侧时,中央裁判成为新的追踪裁判,而追踪裁判就成为新的中央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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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讨论的裁判员主要是指场上吹哨子执法两队比赛的裁判。记录台人员(记录员、助理记录员、计时员、24秒计时员)、技术代表,按照规则,他们也是裁判员,也参与比赛的管理,但为了讨论问题具有针对性,我们暂不讨论他们。
你看一看,下面这条规则能解决你的问题吗?
第46条 主裁判员的职责和权力
主裁判员应:
46.1 检查和批准在比赛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46.2 指定正式的比赛计时钟、24秒钟装置、计秒表并确认记录台人员。
46.3 从主队提供的至少2个用过的球中挑选比赛球。如果2个球中没有一个适宜作为比赛球,他可挑选更好质量的合用的球。
46.4 不允许任何队员佩戴可能对其他队员造成伤害的物品。
46.5 执行跳球开始第1节和管理掷球入界开始所有其它节。
46.6 当情况需要时有权停止比赛。
46.7 有权判定某队弃权。
46.8 在比赛时间结束时,或在任何他认为有必要的时候,仔细地审查记录表。
46.9 在比赛时间结束时认可和在记录表上签字,终止裁判员对比赛的管理和联系。裁判员应在预定的比赛开始时间前20分钟到达比赛场地,此时他们的权力应开始,当裁判员批准比赛时间结束时他们的权力应结束。
46.10 在早于预定的比赛开始前20分钟或在比赛时间结束和核查及在记录表上签字之间发生了任何弃权或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或随队人员的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主裁判员必须在签字之前在记录表的反面记录该事件。在这种情况下,主裁判员(技术代表,如果到场)必须向竞赛的组织部门送交详细的报告。
46.11 每当有必要或裁判员的意见不一致时做出最终的决定。为做出最终的决定,他可与副裁判员、技术代表和/或记录台人员商量。
46.12 在他在记录表上签字之前,有权运用技术设备决定每一节或任一决胜期结束时的最后一投是否在比赛时间内。
46.13 有权对本规则中未明确规定的任何事项做出决定。
第47条 裁判员:职责和权力
47.1 裁判员有权对不论发生在界线内或界线外包括记录台、球队席以及紧靠线后的区域所发生的对规则的违犯作出宣判。
47.2
当发生一起违犯规则、一节结束或裁判员发现有必要中断比赛时,裁判员应鸣哨。在一次成功的投篮、一次成功的罚球之后或当球成活球时,裁判员不应鸣哨。
47.3 当判定身体接触或违例时,裁判员应在每一个实例中注重和考虑下列基本原则:
·规则的精神和意图以及坚持比赛完整的需要。
·运用“有利/无利”概念中的一致性,裁判员不应企图靠不必要地打断比赛的流畅来处罚附带的身体接触,况且这样的接触没有给有责任的队员以利益,也未置他的对方队员于不利。
·在每场比赛中运用常识的一致性,要记住有关队员的能力以及他们在比赛中的态度和行为。
·在比赛控制和比赛流畅之间保持平衡的一致性,对于参与者们正想做什么以及宣判什么对比赛时正确的,要有一种“感觉”。
47.4 如果其中一队提出 *** ,主裁判员(技术代表,如果到场)应在比赛时间结束后的1小时内向竞赛的组织部门报告该 *** 。
47.5 如果一位裁判员受伤或因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发生的5分钟内还不能继续执行职责,比赛应继续。除有可能以有资格的替补队员更换受伤的裁判员外,另一位裁判员应单独执裁直到比赛结束。在与技术代表商议之后,另一裁判员将决定此可能的更换。
47.6 对所有的国际比赛,如果有必要用口语使宣判清楚,则应适用英语处理。
47.7 每一裁判员有权在他的职责范围内做出宣判,但无权不顾或质问另一裁判员做出的宣判。